经济纠纷诉讼提要

 

质押贷款与无效质押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10月一日生效)二十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未在保证期内作有效催收的免除担保责任 )  26条释义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存款设置的密码是与存款单卡相互依存的蕴含质权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 第211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一百零一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44号   质押部分 第九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01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8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最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4-2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113条、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无效担保和无效抵押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1条: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在贷款到期后曾书面要求银行起诉借款人,但银行未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起诉的,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54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94条2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 ) 第29 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2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73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无效抵押:共产私抵行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第五条 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第6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4号】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12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6-6生效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真实的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第25条四款、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之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35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四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6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哪些因素会成为担保合同的致命瑕疵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担保法知识导读

 

  诉讼与执行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法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执行的依据

    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执行的依据-中国法院网

 

   侵权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规范 一、案由释义:财产损害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一)财产损害的概念。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使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  浅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的比较   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金融侵权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2  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诉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扣车索债引发巨额赔偿  扣车索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侵权赔偿专题  非法占用资金罪 金融侵权行为认定及惩处探讨 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讨债行为的合法性? 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抵债款为什么是非法行为? 2   私自转质造成质物损失责任谁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11日起施行  第61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4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117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意见》 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害财产权概述   

     论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置此后至作出判决期间的价格变动于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资产损失的计算》100篇 第一文库网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第二十九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其他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受损害的财产无市场对应价格,可以采用评估等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条 【侵害财产超出行为人行为时预期的损失的赔偿】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案例:1、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  2、合同解除后预期利益损失应获赔偿-案例及法律分析   论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财产损失应按法院审理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损害赔偿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基本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释义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物的价值与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依较高时的价值决定。

侵权法中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功能及其比较 于雪锋  可预见损害:无论在注意义务的判断还是在近因的判断中,都须对损害有所预见。在过失(或注意义务)的判断,如果仅对原告有所预见还是不够的,必须对原告受到某种损害的可能性有所预见,方能产生避免损害的注意义务。在近因的判断中,因其本身就是确定损害及其范围的方式,首先须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所预见;进而须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的范围有所预见。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概念

故意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有关条例   对根本就没有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而以追索债务为名扣押他人财产,则构成其他犯罪。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持续性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的发生后果而没有中止,导致损害的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间接损失及其赔偿  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具有未来性,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而有一定的现实性,也就是说这种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是受害人基于事物发展的通常情形或其特别情事可以期待获得的。因故意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行为人均须赔偿,而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对过失引起的间接损失才适用可预见原则。间接损失,只有依通常情形或受害人之特别情事,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可得预见时,才是可赔偿的。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解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应为三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是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

   “填平原则”填不平侵权的伤害

     什么是民事赔偿“填平原则”?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必要的交易成本。  原告吕树丰与被告刘平、张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交易获利机会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主要类型进行了明确,“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第25条四款、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之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35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第六十四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0号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 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5千-2万)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释义

   侵占罪量刑标准释义   有的主张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中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即以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为起点。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犯罪数额   立案标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非法占有(5、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6、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1.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本文论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5、侵占罪,数 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其实收养。7、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制教育。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常见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法公布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2016年10月起施行
  第三条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第十二条 (2)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论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1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  2侵害财产权概述/侵害所有权  3论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4间接损失  4资金侵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5可得利益损失机会损失 期待利益要具备什么条件  6对期待利益的3种赔偿方式  7合同法中期待利益的概念 8、可得利益损失精神利益损失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而侵害他人财产除了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有的学者将财产损害划分为所受损害(为积极的损害,即财产的直接损害)和所失利益(为消极的损害,即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没有获得)。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指由于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相关的未来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的减少,是被侵权人可能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损失

间接损失具有的特点:一是损失是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权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而非现实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极有可能实现的,而非遥不可及的;三是这种未来可得利益产生于被损害财产,有确定的范围,而非与被损害财产无关的虚妄利益。持续性侵权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十一、二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接受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获得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知识的权利,有权要求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也就是说,金融服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而金融服务经营者则享有相对应的告知义务。

 《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财产安全不受损害。金融机构应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二、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盖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 。

 

 

贷借款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1991〕21号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修订 相关答复    比如年利率为6%,2万元6月的利息为20000*6%*4/12*6=2400元。历年央行贷款利率表一览  2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新规出台(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利息计算方法       山东省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银行胜诉:金融机构不适用15.4%利率约束!借贷利率红线真是越低越好? 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实锤!15.4%利率红线暂不适用金融机构

浅谈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非借贷案件资金占用费的裁判标准指引  

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和使用

最高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4号】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规执行年测试题库

民间借贷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 2011-12-07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2017,最新法律规定,这3种欠款必须还清,不然面临着坐牢的危险   

存单质押未查验存单密码该怎么办?  银行对李某提供的凭密支取存单,在其本身不能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仍与李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的规定,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该质押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在操作存单质押时,银行往往更多关注存单的真实性,而忽略了存单密码(印鉴)的提供及验证,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最新信访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高法院: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核心提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1997]8号1997-12-13日实施)第八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已立案的案子,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修改起诉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管辖: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或由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存单质押经典案例分析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1993国务院令第107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贯彻《储蓄管理条例》附则规定:第四十二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储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务院...  银发〔2000〕303号  第三十三条 对不执行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或人为调整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真的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银行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 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银监发﹝2012﹞6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_二○○七年七月三日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银监发〔2012〕13号

 公司合并后原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案件行为发生在法规废止前,应适用新旧哪种法规: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的法律都是从旧原则,就是案件按照发生时候的旧法律法规处理。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话,一般会以相关司法解释形式出台规定,通常适用旧法,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新法。有些又是旧法被特别法取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有特殊规定除外,如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20161月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2374(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卡密码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归责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抵押担保】不动产质押如何处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关于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债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仍可对质物行使质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动产质押,而不能扩大和套用到不动产质押上来,不动产质押出质人对质物一定要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质押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

 

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执行的依据

二年后有可以去检察院抗诉申请吗  2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我该向那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呢?   2   3

      检察院抗诉是否有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

     

     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上传材料图片要求 - 百度文库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多

最高检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法院依一方申请再审,另一方不服,无权申请再审  2    3

     民事案件的救济之路

      民事申诉(成功案例) - 百度文库

      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

      存单质押未查验存单密码质押无效?

出质人的权力

1出质人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在质押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有如下权利:
  1、质物的
处分权。质押期间尽管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但不丧失出质人对质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质权人仍可就质物转让、出卖或赠与他人。但出质人的处分权因为质物的移交而受到影响,体现在出质人转让、出卖、赠与质物给他人时,不能于质权实现前现实交付,而只能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代为交付。
  
物权法解释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2、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设定质押的行为如果存在瑕疵xiá cī(过失或事物的缺点),出质人可以以此向质权人提出抗辩;例如质押合同存在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出质人可以以之抗辩;在债务人有对抗质权人的事由时......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是什么 动产与权利当事人权利义务_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的,应是无效行为。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质权人:比如ab借钱,b说必须以a的某物做出质,a出质人)将电动车出质给bb将钱借给了ab就是质权人。

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出质人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保证人,质权人是出质后质物的占有人,也就是债权人。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分:出质人指将其质物(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质权人作为其债权担保。所以出质人就是提供质物的人,质权人就是占有质物的人。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分:出质人指将其质物(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质权人作为其债权担保。所以出质人就是提供质物的人,质权人就是占有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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