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维持原判是按一审判决还是按二审判决计算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知:一审判决,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均在超过上诉期间未上诉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未生效。法律没有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可使一审判决转为生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二审判决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情况,执行的依据应当是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提交是只是为了明确原判的内容。

   

     被上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吗

     二审案件,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是可以向法院提交一审诉讼时没有的新证据的。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法院:丧失交易机会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附相关案例

  一、合同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并由报批义务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如邮费、通讯费、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所失的利息。间接费用则通常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也是实务中最难以证明的疑难法律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二审法院能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么?

  二审法院能否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还要看具体案情。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单方上诉,控方不抗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不能做出对被告人比一审判决更重的刑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审实行的不是全面审查原则,而是二审法院只能围绕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裁判,这一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相应的规定。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果上诉人没有要求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是不能予以审查的,特殊情形除外。但是否就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就可以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呢?我认为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是不妥当的,因为这违反了上诉人上诉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此外,在上诉期内,对方当事人未上诉,说明其已经放弃上诉权,故如果二审做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相当于代未上诉方行使了上诉权,不符合不诉不究的原则。

      二审案件被上诉人可以提出新诉求吗

       二审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加诉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提出新的诉求,但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前提下作出适当的处理,除当事人同意外不能一并判决,只能就新的诉求进行调解,法院对新的诉求调解不成的,不能判决。会告诉当事人就新的请求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院判决上诉期已过,对方上诉至中级法院,我们现在还有办法吗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再审的程序。现在案件二审尚未开审,谈不上生效判决。因此现在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或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只有等二审判决以后,如果你不服,才可以申诉。
我想,你没有上诉可能是一审判决对你有利。其实你也不必着急,无论是谁上诉,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也是讲道理的二审,也要凭证据说话。你在二审期间的诉讼权利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只要有理,到哪儿都不怕。
如果二审判决对你不利,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或立案庭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也可以向与再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请求其向法院提出抗诉。

过了上诉期就不能上诉了,二审法院也只按对方上诉理由审理。如果判决结论仍然有误,你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审判监督程序要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然后法院再审。至于反上诉,没有的名词。你对对方上诉,可以提出抗辩意见或叫答辩意见。但一审判决对你不利的,由于你没有上诉,法院不会纠正。

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审判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再审,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法定原因】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可否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再审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当事人不可以对讼诉请求提出新的变更,对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鉴于情势变迁等原因(如物价变动、费用新增、损失扩大等)新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原告提出的追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若符合受理条件,可由法院另案处理。但也存在二个例外,一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原审期间当事人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二是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将原来的诉讼请求予以减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审判决胜诉,被告上诉驳回判决到一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原告应怎么办?

 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则一审判决不再生效,法院要重新审理。《民诉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律问题探讨

      对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异议书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法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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